交 易 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上海油籽交易市场油籽现货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市场交易商通过交易市场进行的油籽交易活动,市场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时间
第三条 交易市场交易日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市和收市时间:
上午:9:30点——11:30点。下午:13:30点——15:00点。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合同
第四条 交易市场采取竞买交易(招标采购)、竞卖交易(商品拍卖)和电子撮合方式组织油籽现货交易;参加竞买交易(招标采购)、竞卖交易(商品拍卖)的交易商,遵从上海油籽交易市场竞买交易(招标采购)、竞卖交易(商品拍卖)细则;参加电子撮合交易的交易商,遵从交易市场电子撮合交易细则和交割细则。
第五条 通过交易市场进行的油籽交易使用专用合同,由交易市场专门制定,合同式样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交易标的、计量和计价单位
第六条交易标的为各等级油菜籽系列(菜籽粕、菜籽油)、大豆系列(大豆油、大豆粕)、棉花籽系列(棉籽油、棉籽粕)、花生系列(花生油、花生粕)、葵花籽油、玉米油、米糠油、油茶籽油、棕榈油等油料及其副产品。合同履行时按合同质量等级交割实物,产品符合国家最新的质量标准。
第七条 交易的计量单位为“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元/吨”,含增值税。
第五章 交易主持人
第八条 交易市场指定的主持交易活动的管理人员(交易、结算、交割、场务等管理人员)是交易主持人,负责交易活动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 主持开市、收市;
(二) 管理交易活动,接收交易者的申卖、申买商品现货的请求,安排竞买交易(招标采购)、竞卖交易(商品拍卖)时间,处理结算和交割事务;
(三) 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四) 处理突发事件。
(五) 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接受交易市场负责人的授权,决定延时开市交易、提前闭市或暂停交易。
第六章 摊位
第九条 交易摊位分为场内交易摊位和远程交易摊位,远程交易摊位的权利和义务与场内交易摊位等同。
第十条 场内交易摊位是交易商在交易市场交易大厅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市场计算机电子交易平台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第十一条 远程摊位是交易商在其营业场所,通过与交易市场计算机电子交易平台联网的电子交易终端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加交易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第十二条 一个远程交易摊位只配置一台终端; 交易商远程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完成之后,由交易市场组织整体测试和模拟运作。达到标准要求和符合开通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启用起始日期由交易市场通知交易商。交易商必须加强对其远程交易的管理和远程电子交易平台的维护:
(一) 有专人负责远程交易管理事务;
(二) 远程交易市场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市场交易运作要求;
(三) 配备有一定数量计算机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 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有场内交易摊位的交易商单位,开通远程交易摊位,其场内交易摊位作为备用通道继续保留。在交易时间内,其远程交易摊位不能正常使用时,交易商应通过场内交易摊位进行交易。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交易市场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市场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交易行情、各种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市场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交易市场,由交易市场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交易市场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十六条 竞卖交易(商品拍卖)的信息主要包括:批次、数量、等级、起报价、产地、交割地、交货时间、货款结算方式、溢短幅度、包装、拟交易日期等基础资料。
竞买交易(招标采购)交易的信息主要包括:批次、数量、等级、起买价、产地、交割地、包装要求、要求的交货日期、货款的计算方式、溢短的幅度、拟交易日期等基础资料。
油菜籽基础资料:含油量、杂质、水分、介酸、硫苷、霉变粒、色泽、气味等、双低与否、生产地。
菜籽粕基础资料:粗蛋白、水分、夹杂物、颜色、形状、气味、发孝、霉变、粗纤维、粗灰分、粗脂肪、硫苷、异硫氰酸酯、恶唑烷硫酮等。
菜籽油基础资料:等级、色泽、气味、滋味、酸价、水分、挥发物、杂质、含皂量、加热试验等。
大豆系列、花生系列、葵花系列、棉花籽系列、棕榈油、玉米油、米糠油、茶籽油等根据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电子撮合交易即时行情信息包括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申买价、申买量、申卖价、申卖量、平均价、成交量、订货量等。
(一) 开盘价:开盘价是指某一品种当日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或为开盘后的第一笔成交价。
(二) 最高价:指当日截至目前某一品种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三) 最低价:指当日截至目前某一品种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四) 最新价:指当日某一品种的最新一笔成交合同的成交价格。
(五) 涨跌: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平均价之差,以±号表示,+表示上升,-表示下跌;
(六) 申买价:是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从开盘到目前最高的未成交买报价。
(七) 申买量: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从开盘到目前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平台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以“吨”表示。
(八) 申卖价:是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从开盘到目前最低的未成交卖报价。
(九) 申卖量: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从开盘到目前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平台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以“吨”表示。
(十) 平均价:指某一合品种当日交易期间从开盘到目前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平均价作为当日平均价。
(十一) 成交量:指某一品种在当日交易期间从开盘到目前所有成交合约的单边数量,以“吨”表示。
(十二) 订货量:指当前交易者所持有的未转让合约的单边数量,即交易商将来准备买入或卖出实物的合约数量,以“吨”表示。
第十八条 每日电子撮合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当日电子撮合交易的信息。
(一) 开盘价:指某一品种当日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或为开盘后的第一笔成交价;
(二) 收盘价: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三) 最高价:指当日某一品种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四) 最低价:指当日某一品种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五) 日涨跌:指某一品种当日的收盘价与上一交易日平均价之差,以±号表示,+表示上升,-表示下跌;
(六) 平均价:指某一品种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平均价作为当日平均价。平均价是进行当日未转让合约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七) 成交量:指某一品种在当日所有成交合约的单边数量,以“吨”表示。
(八) 订货量:指交易者所持有的未转让合约的单边数量,即交易商将来准备买入或卖出实物的合约数量,以“吨”表示。
(九)F1信息:一般情况下市场公布各个集中交割月份订货的买卖最高价位的连续五个价格和最低价位连续五个价格以及对应的订货量。
第十九条 交易市场、交易商对不宜公开的交易资料、资金情况等信息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因信息经营机构或公众媒体转发即时交易行情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或交易商通讯系统发生故障,影响交易商正常交易的,交易市场不承担责任;交易市场为交易商交易提供多种便利通道。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八章 结 算
第二十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规则,对交易商履约担保金、手续费、交割货款、违约金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交易市场实行履约担保金制度,对交易商交易实行统一结算,根据价格行情变化逐笔核定担保金和货款收取进度,实行货款代收代付和日清月结制度。
第二十四条 参加商品交易的交易商,需在交易市场交易商交易结算帐户中存放不少于10万元的履约担保金。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所属交易员代表交易商办理资金划转及结算交割业务,遵从《上海油籽交易市场结算细则》。
第二十六条 交易市场每日向交易商分别提供《上海油籽交易市场交易商结算单》,作为交易商核对交易情况的依据。交易商应及时核对账户资金及结算数据。
第二十七条 交易市场负有为交易商交易资料保密的责任。
第九章 交割
第二十八条 交易市场严格按照《购销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操作,竞买交易(招标采购)、竞卖交易(商品拍卖)实物交割遵从《竞买交易(招标采购)、竞卖交易(商品拍卖)细则》。电子撮合实物交割遵从《电子撮合交割细则》。
第二十九条 实物交割时允许的数量溢短由交易市场规定。
第十章 调解与处罚
第三十条 交易商之间因交易发生纠纷时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交易市场可以根据本章程和业务规则,对现货市场参与者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交易市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 私下串通交易;
(二) 向交易市场提交假报告、假资料等;
(三) 妨碍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四) 在业务中有欺诈;
(五) 不按合同条款履约;
(六) 拖欠各种款项;
(七) 破坏交易市场设施;
(八) 扰乱交易市场交易秩序;
(九) 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其它行为。
交易商发生上述行为,交易市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罚款、暂停交易,中止和取消交易商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二条 交易市场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凡发现交易市场工作人员有受贿、弄虚作假、故意泄露机密和诱导交易商交易等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交易市场投诉,交易市场经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者。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之间因现货交易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提请交易市场调解或者直接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交易商与交易市场之间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一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现货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市场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市场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商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导致市场出现异常行情,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市场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履约担保金、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因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造成交易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或昨日结算数据为有效交易数据。由于交易商计算机终端、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交易商不能交易时,交易市场应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上海油籽交易市场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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