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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商跨区域经营代理业务的处罚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        ★★★

为维护全体CCBOT代理商的经营利益,规范全国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根据《代理商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 所有代理商必须在CCBOT核定的区域从事CCBOT的代理业务,任何代理商不得跨区域设立从事CCBOT代理业务的营业机构。

二、 跨区域经营的认定:跨区域经营是指代理商未获得CCBOT授权批准在自己代理区域以外的区域设立常设经营机构从事CCBOT业务代理的行为,包括采用其他各种方式与其他企业机构合作在自己代理区域以外的区域设立常设经营机构从事CCBOT业务代理的行为,设立营业厅招募工作人员开发市场,提供交易终端服务等。

三、 跨区域经营的处罚

CCBOT查证属实将给予跨区域经营的代理商以下处罚

   1、没收跨区域经营的所有交易返佣。

   2、按照交易佣金收入的一到五倍给予处罚。

   3、该区域所有开发的交易商移交所在地代理商;

   4、视情节给予批评、通告、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CCBOT的代理资格,三年以内不得再取得CCBOT代理资格。

四、所有代理商有监督举报其他代理商在本辖区设立常务机构跨区域经营的权利,并且有义务协助CCBOT进行取证调查。

五、处理程序

1、 CCBOT在接到举报的24小时内必须向举报人核实举报材料,确认无误立即展开调查,取得合法的证据;

2、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一个工作日内对照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并且通知相关的当事单位以及部门。

3、按照处理决定监督执行。

六、CCBOT市场督导负责跨区域经营的案件受理、处置,电话:021-68766600——158668761586

七、鼓励知情人积极举报,CCBOT按照不低于处罚额10%的标准给予奖励。举报材料必须详实,方便取证调查。

八、本规定自200871日起执行。

 

 

上海大宗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0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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